发布者:大寻网络|TIME : 2016-08-25
厦门网络公司:在未通知供货商的情况下,以低于向供货商进货的价格销售产品,又利用双方签订的《产品购销协议》及补充协议中“毛利保护费用”这一条款,扣除13%的毛利,还企图侵吞供货商942万余元的货款,影响供货商正常经营。
8月23日上午,武汉仁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仁爱公司)诉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京东)的官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。
事由
低价卖货还扣款引供货商不满
仁爱公司成立于2002年,早期从汉口沿河大道家电市场起步,主要业务是向国美、苏宁等大型卖场,京东、天猫、易购等大型网络购物平台供货。该公司是京东的供应商之一,主要供应九阳家电产品。
仁爱公司起诉称,2015年1月1日,京东与仁爱公司签订了《产品购销协议》及补充协议。在结算条款中,该协议中规定:“乙方应保证甲方的对外销售的账面毛利率13%(不低于0%),凡低于该账面毛利的,乙方同意甲方在当月或次月货款中扣收。”(乙方指仁爱公司,甲方指京东)
在庭审中,仁爱公司认为,京东在京东商城上以低于从原告的进货价销售九阳家电产品,造成其毛利率低于0%。由于出现了卖价低于进价,导致这部分产品的进销价出现损失。京东将这部分经自己销售造成的损失直接算到了仁爱公司身上,直接从后者的货款中划走。2015年,仁爱公司承担的这部分损失达到9429523.287元(未计算利息)。
京东代理律师表示,双方签署的《产品购销协议》及补充协议,与其他几家向京东供应九阳家电产品的供应商签署的合同内容一致,并非特别针对仁爱公司。协议本着自愿原则,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,所有毛利保护的金额以及应结货款全部由原告确认完成,被告与原告款项已经结清,原告不应提出追偿要求。
庭审
庭审质证多次交锋
在23日的庭审中,原告、被告在举证、质证中多次交锋。
货是谁定的价?
法官:这个平台是谁的,平台上的价格怎么形成的?谁录入的价格?价格是不是双方确认的?
原告:这是在京东的平台,是京东(的人)录入的。
被告:这个价格是不是双方确认的,我无法回复。
原告:订单价格是被告录入的,因操作者写的是王某某,是隶属于被告的。
销售价低于进货价?
法官:(问京东)你们公司但凡出现返点金额的货款,(都)没有满足13%的毛利,是吗?
被告:这是产品促销,我们亏损着卖,会产生负毛利。
法官:你们所有产品都是低于进货价卖的呀?
被告:也不是。九阳有很多产品,这个月有的是高于进货价卖的,有的是低于进货价卖的,整体算下来是负利,就是负数。
法官:那就是说,肯定存在低于进货价销售。对吗?
被告:是。
法官:(你们经营的)其他品牌还有类似的案例吗?
被告:没有,首例。
为何此前未起诉?
法官:在2015年之前,双方的结算模式是否跟2015年一致?
原告、被告:一致。
法官:原告说说在双方2014年合作期间未向被告起诉的原因?
原告:两个原因,一个在2014年,我们出现亏损。第二,我们希望与被告当事人继续合作。2015年,亏损增大了,几乎没有不亏的月份,我们受不了了,谁不想在这个平台玩,但已经玩不下去了。
记者通过庭外采访了解到,由于此前几年里,网络购物平台只是偶尔做活动,一些供应商大多赔本赚吆喝,亏损的金额还可以承受。后来这些平台活动频率加大,几乎月月做活动,所以亏损加大,让部分供应商难以承受。
观点
用底线构建市场秩序
对于这起官司,湖北省社科院研究院冯桂林表示,此案已经开庭进入诉讼环节,表明市场主体通过法律手段,在维护各自的利益。这是一个潮流和趋势。
任何一方的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,要敬畏法律。另外,市场双方签订了契约,尽管有约束力,我们还应培养一种市场秩序。这个秩序靠诚信来维护。在市场由不健全走向健全的过程中,要强调市场主体讲诚信,失去了诚信,再有法律的手段都会出问题。
在没有诚信意识的时候,为了达到目的,会不择手段。这样搞下去,契约就没有起到契约的作用。这就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混乱。
商家讲保本、讲微利,都是可以理解的。但是市场经济还是双方互利才能共赢,没有这一条,只搞自己一家的,市场就乱套,无法维持,说到底就是市场秩序、公平不能维持。
无论哪一方都应该有一个底线,这个底线就是要把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结合起来,来建构市场秩序网。只靠一种底线,现在看来还有惩治不了的问题出现。如果有人故意钻空子,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,大有空子可钻。
这类纠纷以前在传统商业也曾出现过,应该尽量避免在新型电商、现代物流中出现,否则,总是重蹈覆辙,就与现代经营模式相悖。
电商平白地送人东西、低价打折,一定得有来路填窟窿。电商也应该关切供应商等利益攸关方的利益,否则市场很难运营下去。
应该通过这个案子,电商应遵从两个底线,维护非常脆弱的市场,逐步让市场成熟起来。(厦门网络公司文章来自百度新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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